医疗决策作为医疗活动的重要议题,直接影响着患者生命健康和医患关系。为了充分了解患者、医务人员及公众等不同群体对医疗决策问题的认知与评价,弄清其影响因素,广州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刘俊荣教授领衔的课题组进行了一项大样本调查,研究“医疗决策中基于权益位阶的利益冲突化解机制之研究”。

在这项研究中,课题组主要针对不同人群对家属不签字情况下和“两难选择”困境下的医疗决策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收到的有效问卷中,来自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有650份,来自企事业单位的有1356份,来自其他人员的有690份,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调查结果显示,当问及“家属不签字的紧急情况下,医院是否应当做抢救手术?”时,有39.8%的人认为医院“应当做”抢救手术,而25.4%的人认为“应当做,但是不能做”,认为“不应当做”者仅有13.1%。这表明在公众观念中,生命权的至上性及道德评价的优先性。

此外,对于“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院未对患者实施急救手术,您怎么评价?”的问题,52.8%的人表示可以理解,49%的人认为是无奈之举,仅有33.7%的人认为应当谴责。同时,有65.2%的人认为应当抢救,但大多数人能理解并宽容医务人员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的无奈选择。

最后,对于“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如果医院实施抢救手术而引起纠纷,您认为是否应当对医院进行法律处罚”的问题,46.8%的人认为应当处罚但最好免除,69.8%的人认为不应当处罚,仅20.9%的人认为应该处罚。这显示了公众对医务人员救死扶伤这一特殊干涉权的充分认同。

综上所述,医疗决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患者、医务人员和公众等多方利益。通过这次调查,课题组揭示了不同群体在医疗决策中的认知和评价,为进一步研究和改进医疗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在询问医务人员在道德责任与法律要求的手术签字冲突时应如何行动的问题上,58.4%的人倾向于尊重家属意见,但同时告知他们不签字可能带来的后果和责任;36.5%的人选择遵守法律,以避免自身受到法律处罚;49.3%的人坚守道德原则,认为救治患者是他们的职责。另有28.3%的人建议将情况上报领导,从而规避责任。

在寻求解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难选择”的最佳方法时,34.6%的人认为最可行的办法是修改法律,允许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危险时无需经患者/家属签字即可实施抢救手术。此外,有28.7%的人认为应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

对上述问题的调查结果还显示,不同性别、学历、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的人群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评价有所差异。同时,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也因性别、学历、职称、科室以及医疗机构类型的不同而表现出差异。

针对以上问题,我有以下几点思考和建议:

1. 医疗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包括医生决策、患者决策和医患共同决策等模式。关键在于决策是否能为患者提供最佳的疾病诊治方案。由于医患双方在医学知识上的不对称性,他们在医疗决策目标上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医生作为专业权威,通常应在医疗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

2. 不同类型的医疗决策与患者病情严重程度、紧急程度、诊治风险等因素有关。对于危重急诊患者,时间就是生命,因此医疗决策往往在检查不全面、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医生需要迅速做出决策并紧急救治。这种情况下,采纳医生权威型的决策模式较为合适。而对于常见病、多发病的患者,由于很多患者具备参与医疗决策的知识背景和条件,因此应选择医患共同决策型的决策模式。

3. 医疗决策既是技术决策,也是非技术决策的综合体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决策模式和决策主体的选择取决于医患双方的充分沟通和互动。因此,医务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医疗选择进行干预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充分考虑患者个人背景的差异性。

在医疗实践活动中,医疗决策不仅受技术因素影响,还受非技术因素影响。不同群体对于医疗决策模式、决策主体有不同的选择倾向。由于患者行为能力、经济状况、文化习俗、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的医疗决策未必能得到患者或家属的认同。此外,医疗决策是一种风险性决策,任何医疗方案都存在潜在的风险。因此,医生和患者家属在不能确保对患者绝对有利且没有伤害的情况下,无权将自己的选择强加给患者。尤其在患者具有一定专业医学知识或多项选择方案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患者作为直接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患者自主权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无需考虑患者家属的参与。在患者处于昏迷状态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状态下,家属参与源于其对家庭成员的关爱。因此,在坚持患者自主优先的前提下,需兼顾家属诉求。

在医疗决策中,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并非总是一致的,正确的医疗决策也不一定总能被患者或其家属所接受。从伦理上说,当患者生命垂危急需手术救治且手术是救治患者生命的唯一方法时,无论其家属拒绝发表意见还是明确反对或达不成一致意见,医务人员都不应听之任之,而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实施必要的特殊干预措施。尤其在患者本人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更应当进行积极的干预。因为“道德行为的根本任务并不在于‘实践一种最高的善,而在于阻止一种最大的恶’;并不在于实现人类的幸福、完美与公正,而在于保护、拯救面临威胁的受害人”。

然而,医务人员的特殊干预应当适度,不仅应当合情、合理,还应当合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总之,医疗决策受决策主体、决策客体、决策境遇及道德法律规范的影响和制约。解决医疗决策难题既需要法律法规的完善,也需要医患双方的理解与沟通。这既需要讲“医德”,也需要讲“病德”。